原标题:《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丽政办发〔2020〕7号
索引号:002645662-4-2020-3010 生成时间:2020-02-17 发布机构:市大数据局
一、《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背景
因政府机构改革,相关职能调整,《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在2017年市府办出台的《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7〕66号)(以下简称老办法)执行两年多来的经验总结和问题反馈基础上,依据我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文件依据,同时参考了《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合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湖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内地市相关文件内容,在进行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后制定出台。
二、《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
2、《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
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5、《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
6、《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8号)。
7、《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3〕245号)。
三、《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目标及任务
本办法出台的目标是为了解决政府投资性信息化项目规范化管理,确保信息化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实现对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合理申报、建设方案规范性编制、项目立项评审科学决策、项目组织实施科学可控、项目验收与绩效管理客观公正。
历年以来各级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化系统更新频率较高,每年财政都要投入一定资金用于各部门新建业务系统或已有系统的维护、升级等,为减少各部门信息化项目重复投资建设,最大化高效利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效益、避免浪费。
本办法明确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杜绝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项目审批原则如下:
(一)符合省、市政府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
(二)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所报建设项目目标明确、业务需求充分。
(三)统筹考虑部门(单位)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充分利用已建的全市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整合归并同类项目、避免重复建设。
(四)技术方案合理、先进,能提供广覆盖、多层次、差异化、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四、文件执行的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到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涉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业务应用系统的新建、续建、升级改造及运维服务等项目;上级统一立项信息化项目在本地落地、部署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但需在完成后向市大数据局报备。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16日发布的《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7〕6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由总则、信息化发展规划和项目库管理、项目立项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验收、项目绩效和运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大部分组成,共有条款38条,分别就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计划、立项、建设、验收、评估、运维、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说明。
1、办法适用范围。利用到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县(市、区)、市级国有企业、高校、医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信息化项目定义及分类。一般指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业务应用系统。
3、信息化发展规划和项目库管理。项目单位可常年编制、常年申报本部门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常年编制、常年申报的组织工作;市大数据局对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随报随审,定期批复。
4、项目方案编制规范要求。200万元(含)以上项目方案应委托具备信息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编制。明确项目施工单位不得与设计、监理、第三方评测公司有任何股权关系(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除外)。软件投资估算参考国标《软件工程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GB/T 36964-2018)标准折算,硬件投资估算按“政务云”资源服务的计算、存储、网络安全等分类折算;数据共享承诺书作为申请必需的附件。项目施工周期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案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5、项目的建设及招标管理。项目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能力的单位,监理单位应全程参与项目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工作。项目中软件开发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应在竣工验收前,通过第三方评测机构的性能测评、信息安全测评。。
6、项目变更管理。进入评审库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调整、变更或取消项目需求;进入立项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变更或取消项目需求。进入立项库的项确需调整、变更或取消项目需求的,项目单位应当书面报送市大数据局审核。需求变更必须在该项目招标前完成。具体如下:
(一)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含)且低于50万元(含)的,项目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报市大数据局存档备查。
(二)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10%或5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方案,并按项目方案审核程序重新申报,市大数据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方案评审。
(三)项目因工作原因需取消部分建设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当书面报送市大数据局审核;审核同意的,项目单位应当对方案进行修改并核减对应资金,并报送市大数据局存档备查。
(四)调整或变更内容后,项目总投资额不得超过立项批复意见确定的项目总投资额。
7、项目验收管理。项目建设完毕并投入试运行的2个月内, 总投资额小于3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所有材料向市大数据局报备。总投资额超30万的项目单位应自行组织项目初验,若项目分标段由不同中标商承建,则应组织分标段初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提交书面监理报告和项目竣工报告。初验小组应有3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200万元以上项目应有5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第三方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初验小组出具书面结论。项目单位在初验合格后1个月内,向市大数据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将验收所需材料附后。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小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代表组成并出具书面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将项目全周期档案提交市大数据局备案。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出竣工复验申请,竣工复验原则上不超过1次。
8、项目数据共享说明。项目单位应无偿共享公共数据,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合理共享要求;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要求列入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六、《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新老条款主要对比
(一)明确了不同项目分类的制度执行力度
明确200万元(含)以上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信息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编制正式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建设预算应包含项目建设的所有相关费用。项目施工单位不得与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第三方评测等公司有任何股权关系(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除外)。
明确由原先200万以上(含)项目调整为100万以上项目(含)应执行项目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全程参与项目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工作。
明确项目中软件开发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应在竣工验收前,通过第三方评测机构的性能测评、信息安全测评,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二)明确项目立项管理及验收要求
本办法较老办法明确总投资额小于30万元的项目,只需将初步方案报市大数据局初核,初核通过后进入评审库;总投资额超30万元(含)的信息化项目报市大数据局初核,初核通过后须组织专家评审。
明确了项目初验小组应有3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200万元以上项目应有5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第三方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初验小组出具书面结论。
明确了信息安全建设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测评、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三)增加项目运维管理、法律责任
本办法较老办法明确了运维管理工作及违反办法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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