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市南湖区、绍兴市柯桥区、天台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方案的复函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关于“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支持地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入手,着力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统一、高效、快捷、便民的行政审批新体制,促进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通过先行先试,建立审批与监管相对分离、有机衔接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理顺机构职责关系,减少审批环节,全面优化审批流程,形成高效顺畅的审批机制。加强队伍管理和信息化管理、中介服务管理,完善行政服务中心整体功能。通过创新行政审批体制机制,着力破解制约创业创新、企业投资、经济建设和民生领域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提高行政效能、市场监管与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激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创业、科技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活力。
(三)基本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便民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公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坚持审批与管理相对分离的原则,按照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实现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相对分离;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政府监管职能。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原则,创新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不断提升行政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探索审批体制改革。
1. 探索行政审批机关及其职能设置。设立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局),在开发区内统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权及与行政许可相关联的其他权力;负责规范管理开发区行政审批工作,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体系。
行政审批局下设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接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开发区其他职能部门建立审批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探索建立与开发区内街道审批服务工作衔接机制。
按照编随事转、人随编走、精简高效的原则,行政审批局的编制、人员通过划转开发区职能部门原审批岗位编制和人员解决。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垂直管理和市直派驻部门的审批岗位人员,接受行政审批局的统一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给相应部门。
2. 开展行政许可事项相对集中改革。着眼于解决重复审查、多头审批、交叉审批等突出问题,依法将开发区部门和市直部门派驻机构的行政许可及与行政许可相关联的事项,以部门为单位统一集中到行政审批局。相关事项划转后,原职能部门不再行使和审批盖章。编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对外公布。行政审批局成立以后,行政审批事项随上级政府的调整作相应调整,新增(调整)的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
市直派驻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包括国土资源、地税、国税、人力社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暂不纳入行政审批局,但须将审批事项进行归并整合,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审批。涉及企业设立登记相关审批事项,通过创新审批方式和优化流程,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多证合一”,实现审批服务窗口的整合。
3. 明确部门职能职责边界。编制和完善部门责任清单,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审批局职责,探索建立审批与监管相对分离的行政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批后监管、监督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依法履行审查审批,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并对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完善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行政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除了履行监管职责外,主要负责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改善公共服务供给。
(二)着力推进审批机制创新。
1. 大力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充分发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优势,改革行政审批方式,整合审批窗口资源,再造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提高审批效率。重点加强市场准入、基本建设类事项、经济服务类事项、民生和社会类事项审批窗口以及规费收缴窗口建设。对外实行一窗受理、一门办结的审批模式,对内实行集中垣并联审批方式,简单许可事项实现即办、立等可取;复杂许可事项实现限时办结。对重点投资项目,探索在拟出让土地挂牌前统一完成地下文物勘探保护、矿产资源压覆、地质灾害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前置审批手续,简化企业单个事项申请审批程序。对功能区块已经编制详细规划、明确行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探索建立项目环评、能评文件简便审批机制。探索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机制,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建设、投产。通过建章立制,促进审批程序规范化、公开化。大力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实现证照(证件)网上审批和快递送达。
2. 积极推进负面清单试点工作。以符合条件的功能区块为重点,继续深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解决负面清单管理中的短板。修改完善内资和外资企业投资领域负面清单目录,健全负面清单以外审批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探索负面清单以外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的方式方法。
3. 加强行政审批服务网络建设。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监管“一张网”,强化信息服务、办事服务、审批监管三大功能。设立网上办事大厅,大力推进各专业审批系统并网,健全网上审批、联网审批、信息公开等制度。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对在线审批项目实行全程监管。将政府服务热线整合至便民便企服务热线,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4. 着力完善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审批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时限和质量公开承诺制,完善定期考评和优胜劣汰等监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中介机构与办件过程关联机制,实现中介机构服务提供要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文本格式“四统一”。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全程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建立中介机构诚信记录和奖惩制度,切实破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瓶颈制约。
(三)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1. 加快建立审批服务协调机制。建立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审批与监管信息数据交换、审批项目联合踏勘验收、审批业务专家库等衔接机制。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平台,行政审批局办结审批业务后,及时推送信息,业务主管部门及时交换监管政策和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将上级政府部门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文件资料等及时送行政审批局,积极争取上级政府部门支持试点开放审批系统端口,探索建立监管重点领域、公共服务事项与行政审批有机衔接机制。
2. 进一步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行政审批局与其他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的责任分工机制,以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重大公共利益保障为重点,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其他部门加强审批行为监督,及时纠正审批违规和审批结果不当行为。依法制订准入政策和标准,加快落实现场检查、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制度,积极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监管。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形成统一指挥、协调行动、精准执法的新格局。
三、实施步骤
(一)试点准备阶段(2016年5月底前)。完成行政服务中心软、硬件改造工作。完成行政审批局人员调配工作,做好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推进各项行政审批业务有序衔接。研究整合市直派驻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和事项,制订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工作计划。研究完善行政审批网络系统,适时进行审批应用软件升级优化。加强同省市有关部门的对接,做好市级审批权限下放、审批端口开放的承接工作,确保上下沟通左右联动顺畅。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6月至12月底)。召开动员部署大会,统一各部门思想认识,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政令畅通。适时正式对外办公服务,通过公布服务热线电话、公开邮箱网址、提供服务指南等措施,实现各项行政审批业务无缝对接,确保平稳有序开展工作。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12月底前)。对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取得的成效和问题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完善改革试点的对策措施,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造可复制推广的示范经验和做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试点工作决策和组织领导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试点推进和行政审批局筹备等工作。试点工作纳入市政府对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相关部门精心抓好组织实施,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对协调配合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由有权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统一思想认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是省委、省政府赋予开发区的一项重大使命和任务,关系到政府职能和运行方式重大转变,是构筑新型行政管理体制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中智慧,协调行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积极成效。
(三)抓好落实工作。按照依法合理、同质归并、低成本高效能的原则,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各项工作。相关部门制订职能和事项划转工作计划和时间表,落实专人负责实施,确保事项、人员应进则进、按时到位。制订具体分工方案,加快研究制订各项配套改革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
嘉兴市南湖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关于“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支持地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总要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着力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统一、高效、快捷、便民的行政审批新体制,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转变地方政府职能,推进地方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目标。通过先行先试,着力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公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创新监管机制。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一条市辖主城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和加强行政管理服务、便利企业和基层群众办事的新路子,形成示范经验,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
(三)基本原则。
1.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优先。依法依规清理全区行政审批事项,整合行政许可资源,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素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依法行政,落实审批责任,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2. 坚持审管分离、相互衔接。按照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职能相对分离,构筑相互衔接机制,更好地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履行监管职能。
3. 坚持依法行政、着力创新。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和管理手段创新,充分运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水平。
4. 坚持许可集中、兼顾便民。部门法定行政许可事项整体集中,与许可事项关联密切的其他事项配套划转,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成建制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实现区内行政许可事项在同一行政机关办结。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便民服务事项,进一步下放到镇(街道、园区)管理,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探索审批体制改革。
1. 探索行政审批机关及其职能设置。设立行政审批局,作为区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负责全区行政审批工作。行政审批局依法行使审批事项,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审批局下设行政服务中心。
区行政审批局工作接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审批系统和上级政府部门业务系统相衔接。区行政审批局对镇(街道、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实行指导,与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建立审批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区行政审批局人员编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主要通过总量控制、资源整合、内部调剂的途径解决,按照编随事转、人随编走的原则划转相关部门的编制、人员到区行政审批局。垂直管理部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模式,对从事审批业务干部调配、任免和奖惩时,需征求区行政审批局意见。
2. 开展行政许可事项相对集中改革。根据法律法规修订结果、国务院决定以及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制和公布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在此基础上,按照一次批复、分步到位原则,依法将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其他与行政许可相关联的管理事项、需转报上级政府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已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除特别规定事项外,集中到区行政审批局。与行政许可事项关联密切的其他各类权力事项及现场踏勘等前置事项配套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相对集中后,封存区相关部门的审批专用章(包括授权、委托主体的审批专用章)。区行政审批局成立以后,行政审批事项随上级政府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原则上新增(调整、委托)的审批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审核转报件由区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形成审核意见后与相关部门联合转报。
依照有关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应将行政许可权集中到该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科室,并整体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审批。
已经由区政府或政府部门授权镇(街道、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以及基层站所办理的简易审批事项和管理事项,继续由镇(街道、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办理。区行政审批局应依法加强统一梳理和规范。
3. 增强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功能。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建设项目配套服务、中介服务、社会服务和行政效能监察等平台;扩大咨询、导办和审核服务范围,在证照(文件)发放、档案复制、预约办理、等候办理等环节积极采取便利化措施,满足办事企业和群众的需要;探索开展自助审批、网上审批。
4. 建立区与基层审批服务工作联动机制。镇(街道、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建立与区行政审批局的工作衔接机制,整合行政服务资源,科学分类后进入镇(街道、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个门”“一站式”服务。区行政审批局加快审批服务系统网络向镇(街道、园区)、社区延伸和覆盖,便利企业和群众就地就近申请办理审批事项。
(二)大力推进审批机制创新。
1. 创新行政审批方式与流程。围绕市场准入、投资项目核准、建设项目许可、资源利用许可和资质资格审批等重点领域,积极推进审批机制创新。简化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精简申报资料,实现资料一次性提交,推进审批文件资料共享。推行一次性告知、超时默认和容缺受理制等。对审批事项的审批要素、审批环节、审批时限、审批方式等加快优化和流程再造。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企业设立登记实行“一窗受理、一窗出证”,简化企业登记和注销流程。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对企业投资项目从项目备案(核准)到取得施工许可证实行一体化审批;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批,探索从立项到竣工后确权登记的一条龙全程服务模式。再造优化后形成标准化操作流程,最大程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2. 加强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建设。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布局全区行政审批服务网络系统,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与“一张网”融合,在完善行政审批服务内网办件系统基础上,突出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两大功能,探索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服务外网,实现网上审批。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基础平台,构建区级审批监管平台,横向具备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监管等功能,纵向实现与省级平台的贯通,定期推送相关审批监管信息。
3. 建立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机制。以加强行业监管为重点,依托区行政服务中心,消除行业、区域等不合理限制,积极运用信用记录,建立公开公平、服务高效、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时限和质量公开承诺制,完善定期考评和优胜劣汰等监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形成中介、审批、办证紧密衔接的整体机制。
4. 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实行区内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原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行政许可权行使的监督,承担相应的经济社会事务监督和管理职能;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建立审批信息推送、重大事项会商、审批观察员或专家库等制度,确保审批与监管相互衔接、协调运行。搭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审批与监管数据及时交换、信息共享。
5. 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健全监督约束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与行政管理服务领域的监督,严肃责任追究,夯实制度基础。建立区行政审批局履行审批职责与职能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之间的约束机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审批质量。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对审批项目实行全过程记录,强化对行政许可权运行状况的监督。
(三)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1.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健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度,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区级审批事项、上级委托下放到区级的审批事项。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依法实现同一审批事项区级与市级均可办理。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度清理减少面向市场主体的行政管理事项和环节,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
2. 加快厘清部门相关职责边界。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明确划分原职能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原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政策制定、批后监管、指导监督等职责;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查审批职责,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到区行政审批局后,应加强本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组织推动事业发展,加强市场监管,有效提供公共服务。
3. 着力构筑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体制机制,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加强对行业重点领域的日常监督检查,形成有相应的职权、必要的监管资源和覆盖全区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区级各部门应紧密结合实际,确定监管内容,落实监管责任,并纳入绩效考核管理范围。
三、实施步骤
(一)试点准备阶段(2016年5月底前)。制定组建区行政审批局的细化方案,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和相关事项的划转,区行政审批局班子组建及人员配备、人员来源选拔方案等。研究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行政审批方式创新与流程再造工作机制、中介服务管理机制等配套机制。确定行政审批局的软、硬件的建设,包括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内部功能设置、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用软件的建设等,以及相应规章制度的完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6月至12月)。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做好各部门统一认识和思想动员工作,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政令畅通。完成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实现有关部门行政审批职责的划转。区行政审批局人员抽调到位并完成经费预算调整。区行政审批局正式对外办公服务,各项行政审批业务无缝对接,确保平稳有序开展工作。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12月底前)。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估。区行政审批局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采取扎实措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确保行政审批服务迈上新台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建队伍。成立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编办、区法制办、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试点具体实施工作,加强统筹协调。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应站在全区发展大局的高度,紧紧抓住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契机,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攻坚克难,创新发展,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积极的行动确保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三)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应精心抓好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负责。加强与行政审批局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做到职能、事项、编制、人员应进尽进、按时就位。在涉及审批权限及人员调动的关键性环节方面,应增强大局意识,做好审批事项的集中与进驻,选派优秀工作人员,打造特色服务品牌。
(四)建章立制,强化考核。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制定信息共享、重大事项联席会议、事中事后监管、专家评审、联络员、行政监督管理与责任等制度。试点推进工作列入区委、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强化督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扎实措施,保障改革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建立区行政审批局日常运行的考核机制,包括对部门配合协作、事项监管、入驻部门等方面的考核。
附件3
绍兴市柯桥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关于“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支持地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总要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着力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转变地方政府职能,推进地方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通过先行先试,依法将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权交由一个部门行使,实现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在一个机关内办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最大程度地实现企业、基层和群众办事的便利化。探索建立地方政府行政审批、行政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能之间责任清晰、有机衔接的管理体制机制,为深化地方政府综合改革夯实基础,为全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示范经验。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优先。依法依规清理全区行政许可事项,整合行政许可资源,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素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依法行政,落实审批责任,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2. 坚持集中职能、便民高效。区政府部门法定行政许可事项整体集中行使,与行政许可事项关联密切的其他事项配套划转,已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整体集中。已经授权镇(开发区)办理的审批事项,继续由镇(开发区)集中办理并依法加强规范,采取便利化措施,方便企业、基层和群众办事。
3. 坚持审管分离、相互衔接。按照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职能相对分离,更好地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履行监管职能。
4. 坚持依法行政、着力创新。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和管理手段创新,充分运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探索审批体制改革。
1. 探索行政审批机关及其职能设置。在撤销区政府派出机构行政服务中心和调整工作部门的基础上组建行政审批局,作为区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负责全区行政审批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区行政审批局下设行政服务中心。区行政审批局工作接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区行政审批局对镇(街道、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或投资服务中心)工作实行指导,与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建立审批信息共享和有关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区行政审批局人员编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主要通过总量控制、资源整合、内部调剂的途径解决。根据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情况,划转相关部门编制、人员,整合到区行政审批局。
2. 开展行政许可事项相对集中改革。依照法律法规修订结果、国务院决定以及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制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对外公布。在此基础上,依法将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除特别规定事项外)集中到区行政审批局,按一次批复、分步到位的原则实施。与行政许可关联密切的其他管理事项、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其他权力事项、需要转报上级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整体或配套集中到区行政审批局。
依照有关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或者实行市与区双重管理的部门,加快将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一个科室,并整体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审批事项。
区行政审批局成立以后,行政审批事项随上级政府的调整作相应调整,新增的审批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已经下放镇(街道、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简易审批事项,继续由镇(街道、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区行政审批局应依法加强统一梳理和规范。
3. 健全区与镇(街道、开发区)审批服务联系制度。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加快区行政审批局审批系统向镇(街道、开发区)延伸覆盖,支持企业、基层和群众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
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加快整合政务服务资源,探索建立与区行政审批局的工作衔接机制,健全“一站式”便民服务机制,方便办事企业和群众资料受理、证照(证件)发放。
(二)深入推进审批机制创新。
1. 建立投资项目综合办理机制。设立投资项目综合办理窗口。主要职责是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从项目立项(备案或核准)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全过程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颗公章到底、内部流转办理、统一发放批文的运作模式。
2. 健全商事登记综合办理机制。设立商事登记综合办理窗口。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的登记从前置审批到后置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颗公章到底、内部流转办理、统一发放证照的运作模式。
3. 建立综合现场踏勘受理机制。整合现场踏勘资源,建立现场踏勘人员信息库,由综合现场踏勘受理中心进行统一调配,区各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踏勘,并将相关信息实时反馈给综合现场踏勘受理中心及各审批业务科室。
4. 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充分运用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试点和不再审批试点做法,全面优化政府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审批模式,加快建立并联审批机制。精简申报资料,实行一次性提交,推进资料共享;推行一次性告知和容缺受理制,缩短审批时限,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次性收费。实现流程再造,对必须审批的事项实行最大限度的流程再造和优化,包括审批要素、审批环节、审批时限、审批方式及工作机制等。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时限和质量公开承诺制,完善定期考评和优胜劣汰等监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1. 建立审批服务部门配合协调机制。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后,区政府各部门应积极参与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及时将上级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文件或工作安排送区行政审批局。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区行政审批局办结审批后,推送审批结果,职能部门将相关的监管信息及时通报区行政审批局。对需上报省市相关部门审批的审核转报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审核后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报送。区行政审批局加强与区各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的问题。统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2. 建立行政审批监督约束机制。建立监督约束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夯实制度基础。同时加强内外监督,及时纠正审批违规及审批结果不当等行为。对审批项目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实行全过程记录,强化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状况的监督。
三、实施步骤
(一)试点准备阶段(2016年5月底前)。制定组建区行政审批局的实施方案,包括审批事项的划转、区行政审批局班子组建及人员配备、“三定”方案、人员选拔方案等。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行政审批方式创新与流程再造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审批局网络配置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6月至12月底)。召开试点改革工作协调会,做好思想统一、人员稳定及纪律约束等工作。召开试点工作动员大会,部署职能、人员、编制配套划转工作。修改完成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三定”方案,实现有关部门行政审批职责的划转。区行政审批局人员抽调到位,区行政审批局正式对外办公服务,各项行政审批业务无缝对接,确保平稳有序开展工作。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12月底前)。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估。区行政审批局根据试运行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调整,采取扎实措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区行政审批局运作顺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建班子。成立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察局)、区编办、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及区相关审批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法制办、区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审改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区各相关部门应增强大局意识,从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沟通协调,相互密切配合,做好部门职能、事项、编制、人员的划转工作,选调优秀工作人员至区行政审批局工作,打造区行政服务品牌,提升区政务服务形象。
(三)强化考核,加快推进。将试点推进工作列入区委、区政府对区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强化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方案执行不到位的部门由有权部门予以通报。区行政审批局切实加强对部门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事项办理不脱节、工作人员不断档、政策信息不滞后。加强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部门的相关工作考核,做好考核结果运用。
附件4
天台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关于“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支持地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加快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努力构建统一协调、精简高效、规范廉洁的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政府的审批效能,为天台县的“小县大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
(二)主要目标。通过先行先试,创新行政审批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一口受理、一章审批、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运转模式。实现五个转变:变老百姓跑多个部门为一个部门,变多部门多头受理为一个部门受理,变多部门多次踏勘为一个部门踏勘,变多部门多次评审为一个部门评审,变多部门联合审批为一个部门并联审批,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探索审批体制改革。
1. 探索行政审批机关及其职能设置。在整合现有行政机构资源基础上,设立行政审批局,作为县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负责全县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服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局下设行政服务中心。
县行政审批局接受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县行政审批局对乡镇(街道)、村和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实行工作指导,与县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建立审批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县行政审批局人员编制按照编随事转、人随编走、精简高效的原则,主要通过总量控制、资源整合、内部调剂的途径解决。按照行政许可事项集中情况,划转相关部门人员编制,选调从事审批工作的业务骨干到县行政审批局。实行市县双重管理或垂直管理部门的人员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实行以原单位管理为主、县行政审批局管理为辅的双重管理模式,对从事审批业务干部调配、任免和奖惩时,应征求县行政审批局意见。
2. 开展行政许可事项相对集中改革。按照整体集中、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全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县政府部门法定行政许可事项(含上级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审批前置的各类权力事项、技术审查、现场踏勘、组织评审事项,已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其他各类权力事项,除特别规定外,原则上集中到县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事项随上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调整而作相应调整,上级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编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对外公布。
有以下情况的行政许可事项暂缓向县行政审批局集中,待条件成熟时相对集中。一是涉及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等程序较为复杂、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事项(工业园区内的工业投资项目除外);二是需进行检测、检验、检疫等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事项;三是涉及公共安全等技术性强的事项。暂缓集中的事项原则上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办理,审核转报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形成审核意见后联合原职能部门转报。
依照有关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或市县双重管理部门,先实行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整合,成立行政审批科室,再成建制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并设立窗口进行审批和服务。
县政府或政府部门已经下放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基层站所的简易审批事项和管理事项,继续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办理。县行政审批局应依法加强统一梳理和规范。
3. 整合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功能。根据现有办公场所、设施条件,归类整合县行政服务中心功能,改善布局,形成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科室审批的格局。重点完善重点项目审批代理、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和建设项目配套服务等功能,提高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能力。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代办队伍建设,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直接、便利服务。
4. 加快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和信息共享系统。根据行政审批职能调整情况,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满足行政审批和监管功能需求的行政审批服务系统,逐步实现多网融合,形成“一张网”的内部审批服务、网上审批服务和规费收缴,开展网上联合审批服务,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同时建立审批结果和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做到数据共存、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5. 健全县与乡镇(街道)审批服务工作衔接机制。县行政审批局积极采用网络化等现代技术,加快向乡镇(街道)、村和社区延伸覆盖,支持企业和群众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审批事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健全与县行政审批局的工作衔接机制,整合行政服务资源,加强基层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实行“一个门”办事、“一站式”服务。
(二)深化推进审批机制改革。
1. 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进简化办事环节、缩短行政审批环节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善联合审批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按工业园区(功能区)的区块详细规划,项目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事项,由企业按项目申请审批制调整为区片统一管理制,依法实行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相关标准。同时,减少审批层级和审批材料,建立覆盖各项行政审批的电子要件库,实现申请资料共享共用、一件多用。
2. 完善企业投资一体化审批制度。对企业设立登记实行联合审批制,按照无前置审批、有一般性前置审批和较重要前置审批三类情况,实现证照“一窗受理、一窗出证”。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立安全、环保、公共利益等准入标准,实行审批中介服务和窗口审批联动制,对企业“零地”技改项目实行业主承诺垣达标验收制。对简易审批事项创建便捷的审批备案制度,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3. 努力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的优势,改革行政审批方式,向职能科室充分授权,使“一审一核”项目达到90%以上,窗口的现场办结率达到100%。对纳入联办流程的事项,实行一个口子办理;对关联审批,实行一章多效;对评审、会审和技术审查,实行统一集中会审制。通过建章立制,形成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促进审批程序规范化、公开化。
4. 完善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机制。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中心、网上中介和中介协会管理“三个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时限和质量公开承诺制,完善定期考评和优胜劣汰等监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形成中介、审批、办证三者紧密相连、相互促进的运转机制。
5.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在审批过程中遇到重大审批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召集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确保行政审批准确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建立专项会商制度,对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资源利用和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的重大项目,采取专题会议形式,由县行政审批局召集各有关职能部门会商确定审批意见。对特别重大、复杂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会商,形成审批决策意见。
6. 建立健全审批服务部门协作机制。原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到县行政审批局后,主要负责批后监督管理,落实支持政策,加强公共服务。建立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制度,县行政审批局即时推送各类审批结果;各职能部门依据审批信息及时跟进做好监管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县行政审批局,形成审批和监管信息互通。建全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县行政审批局主动加强协调;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审批改革,部门收到上级下发的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文件和业务会议通知等应及时送县行政审批局,并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
7. 建立健全审批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在线运行的审批项目实行全程监督。依法执行审批公开公示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依据、要件、时限、办理结果和收费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健全评价评议和内部考核制度,加强对县行政审批局审批质量和效率的评议,做好考核结果运用;对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实行月度和年终考核评比,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违反审批规定,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进行责任追究。
(三)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1. 积极推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工作要求,探索推进地方政府职能和运行方式转变,在研究确定县政府部门“三定”方案时,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要求,将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责划转到县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职责划转后,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加强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和服务。
2. 着力构筑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坚持放管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标准明确、程序严密、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事中监管环节,重点建立联合审查制度、监管员制度,加强中介执业行为规范与管理。事后监管环节,重点建立批后跟踪、随机抽查和信息反馈制度,健全竣工达标综合验收机制。统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各职能部门应尽快完善加强监管的制度和措施,明确每项监管工作的关键点与监管流程图,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诚信记录,形成科学规范的长效机制。
3. 加快创新现场踏勘方式和方法。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联合踏勘工作,实行审批和监管部门共同参与制度。由县行政审批局牵头,组建一支跨部门、跨行业的现场踏勘专业化队伍,根据行业分类组成若干个专业小组,实施联合踏勘和专业踏勘,切实解决现场踏勘“散、乱、多”等问题。
三、实施步骤
(一)试点准备动员阶段(2016年5月底前)。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统一思想,形成改革合力。完成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修订和行政审批职责的划转;整合部门行政审批科室人员,完善县行政审批局的人员选调和内设机构组建方案;制订整合市县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责,整建制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方案;加强与浙江政务服务网对接,完善审批服务网络,统一研发适用行政审批机制创新的应用软件。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6月至12月底)。完成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编制及人员到岗,制订出台配套实施办法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县行政审批局正式挂牌并对外办公服务,各项行政审批业务平稳、有序运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服务新机制。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12月底前)。加强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估。分析县行政审批局运行情况,采取扎实措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确保行政审批局顺利运行,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改革试点工作。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兼任,负责组织协调、制订“三定”方案、梳理相对集中事项目录、起草制订相关政策制度、宣传报道、督查推进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是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模式、促进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应深刻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实际行动确保此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落实责任,按时到位。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研究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改革工作任务,做到事项、职能、人员应进尽进、按时到位。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应付阻挠等影响工作开展的,由有权部门追究相应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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