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
区创建,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
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围绕《关于全面加
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工作要求,依据《宁波市知识
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市监知运〔2022〕250 号)文
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所涉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
排,主要用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高新区知识产权创造、运
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
支持、科学管理”原则,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
第三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包括:在高新区市场监管、税
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在高新区
且专利统计在高新区的事业单位;在高新区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并缴纳社保的个人。
第四条 本政策措施所涉专项资金由市场监管分局和区财政局分工共同管理。
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细化方案,执行已
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负责政策兑现的申报受理、发放工作;对
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进行财
务管理和会计稽核。
区财政局负责协同市场监管分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
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
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一)鼓励申报知识产权奖。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
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 50 万元、25 万元、10 万元的奖
励,对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
权利人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浙江知识产权大奖的,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
浙江知识产权门类奖(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宁波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
利人 5 万元、4 万元、2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宁波市外观设计金
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 2 万元、1 万元、5000
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申报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对参与高价值专
利组合项目的企业,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给予市级补助经
费总额 1:0.5 的配套补助;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及逾期验收的,不
予补助。
(三)支持企业开展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对承担专利导航
项目的企业,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市级补助经费 1:0.5 的配
套补助。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及逾期验收的,不予补助。
(四)培育优势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
业、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区外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及省级知识产权示
范企业迁入高新区,按照区内首次认定奖励政策享受补差。
第六条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转化
(一)支持专利、商标质押融资。对进行专利、商标质押贷
款的借款人,按一年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实际计取利息给予
不超过 50%的贴息,年度贴息总额按借款人实际使用专利、商标
质押贷款金额支付的总利息计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
范、首次通过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获证企业 2 万元的经费
补助。
(三)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企业单件发明专利产品年销售
额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
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同一发明专利产品不重复奖励。获奖励的
企业须是专利产品所涉最主要专利的第一权利人且拥有区内有
效发明专利 10 件及以上。
第七条 加大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一)支持企业维权。企业法人在涉外专利纠纷中积极应诉
或主动维权,综合维权成本、应诉情况等因素并取得积极成效的,
经专家评审,根据律师费、代理费、鉴定费、调查费等维权成本,
给予 10%的经费补助。补助需在获得市级经费补助后发放,每家
企业每年区级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二)支持知识产权保险。对参加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给
予保费 20%的补助,市区两级补助金额不超过保费总额,每家单
位每年区级补助不超过 5 万元。
第八条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一)鼓励知识产权联盟设立运营。新列入省级、市级备案
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分别给予 5 万元、2 万元经费补助。
(二)鼓励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承建品牌指
导服务站(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且托管区内企业 50 家以上的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给予 10 万元补助。
(三)支持基于产业的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对获批的国
家级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建设单位 5 万元、2 万元的
护示范区、站(点)的,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 4 万元、1 万
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补助程序
第十二条 政策措施的兑现补助和奖励项目每年在申报周期
内进行集中申报,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受补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
料,并对提交材料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完整
性负责。逾期不提交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分局对政策措施的兑现申报情况进行汇
总审核,确定拟补助和奖励对象、金额,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
会监督,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市场监管分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文件,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同一申报主体或项目获不同级别补助或奖励的,
按照最高额予以补助或奖励,就高补差,不重复补助或奖励。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被列入破产清算、已吊销
或注销名单的企业、亩均综合绩效评价 D 档的工业企业不得享受
以上补助(奖励)。
有安全生产案件、重大环保处罚案件、劳动违法案件及其他
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企业不得享受当年政策补助(奖励)。
在补助(奖励)公示截止前将注册地搬离高新区的单位、从
高新区企业离职的个人,不予补助(奖励)。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含重复申请的)申
请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按原渠道收回资金,3 年内不
再受理该单位的区级各类补助和奖励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同一事项既符合本政策措施,又符合国家、省、
市要求区财政配套条件的,区财政资助资金视同配套。
第十八条 本意见所涉及补助、奖励按年初预算安排下达,
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九条 如遇到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上级政策要求
执行,本政策措施另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政策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符合本政策措施相关条款的均可享受。其中,
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导航项目的资助,立项时间需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原甬高科党〔2020〕19 号文件“ (十三)鼓励
发明创造和专利保护”有关条款不再执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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