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3-03-06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

区创建,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

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围绕《关于全面加

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工作要求,依据《宁波市知识

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市监知运〔2022〕250 号)文

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所涉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

排,主要用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高新区知识产权创造、运

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

支持、科学管理”原则,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

第三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包括:在高新区市场监管、税

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在高新区

且专利统计在高新区的事业单位;在高新区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并缴纳社保的个人。

第四条 本政策措施所涉专项资金由市场监管分局和区财政局分工共同管理。

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细化方案,执行已

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负责政策兑现的申报受理、发放工作;对

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进行财

务管理和会计稽核。

区财政局负责协同市场监管分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

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

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一)鼓励申报知识产权奖。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

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 50 万元、25 万元、10 万元的奖

励,对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

权利人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浙江知识产权大奖的,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

浙江知识产权门类奖(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宁波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

利人 5 万元、4 万元、2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宁波市外观设计金

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 2 万元、1 万元、5000

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申报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对参与高价值专

利组合项目的企业,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给予市级补助经

费总额 1:0.5 的配套补助;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及逾期验收的,不

予补助。

(三)支持企业开展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对承担专利导航

项目的企业,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市级补助经费 1:0.5 的配

套补助。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及逾期验收的,不予补助。

(四)培育优势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

业、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区外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及省级知识产权示

范企业迁入高新区,按照区内首次认定奖励政策享受补差。

第六条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转化

(一)支持专利、商标质押融资。对进行专利、商标质押贷

款的借款人,按一年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实际计取利息给予

不超过 50%的贴息,年度贴息总额按借款人实际使用专利、商标

质押贷款金额支付的总利息计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

范、首次通过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获证企业 2 万元的经费

补助。

(三)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企业单件发明专利产品年销售

额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

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同一发明专利产品不重复奖励。获奖励的

企业须是专利产品所涉最主要专利的第一权利人且拥有区内有

效发明专利 10 件及以上。

第七条 加大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一)支持企业维权。企业法人在涉外专利纠纷中积极应诉

或主动维权,综合维权成本、应诉情况等因素并取得积极成效的,

经专家评审,根据律师费、代理费、鉴定费、调查费等维权成本,

给予 10%的经费补助。补助需在获得市级经费补助后发放,每家

企业每年区级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二)支持知识产权保险。对参加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给

予保费 20%的补助,市区两级补助金额不超过保费总额,每家单

位每年区级补助不超过 5 万元。

第八条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一)鼓励知识产权联盟设立运营。新列入省级、市级备案

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分别给予 5 万元、2 万元经费补助。

(二)鼓励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承建品牌指

导服务站(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且托管区内企业 50 家以上的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给予 10 万元补助。

(三)支持基于产业的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对获批的国

家级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建设单位 5 万元、2 万元的

护示范区、站(点)的,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 4 万元、1 万

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补助程序

第十二条 政策措施的兑现补助和奖励项目每年在申报周期

内进行集中申报,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受补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

料,并对提交材料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完整

性负责。逾期不提交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分局对政策措施的兑现申报情况进行汇

总审核,确定拟补助和奖励对象、金额,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

会监督,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市场监管分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文件,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同一申报主体或项目获不同级别补助或奖励的,

按照最高额予以补助或奖励,就高补差,不重复补助或奖励。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被列入破产清算、已吊销

或注销名单的企业、亩均综合绩效评价 D 档的工业企业不得享受

以上补助(奖励)。

有安全生产案件、重大环保处罚案件、劳动违法案件及其他

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企业不得享受当年政策补助(奖励)。

在补助(奖励)公示截止前将注册地搬离高新区的单位、从

高新区企业离职的个人,不予补助(奖励)。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含重复申请的)申

请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按原渠道收回资金,3 年内不

再受理该单位的区级各类补助和奖励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同一事项既符合本政策措施,又符合国家、省、

市要求区财政配套条件的,区财政资助资金视同配套。

第十八条 本意见所涉及补助、奖励按年初预算安排下达,

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九条 如遇到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上级政策要求

执行,本政策措施另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政策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符合本政策措施相关条款的均可享受。其中,

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导航项目的资助,立项时间需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原甬高科党〔2020〕19 号文件“ (十三)鼓励

发明创造和专利保护”有关条款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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