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惠企促发展扩大投资稳增长30条

2022-01-13 00:00

原标题: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精准惠企促发展扩大投资稳增长30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精准惠企促发展扩大投资稳增长30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精准惠企促发展扩大投资稳增长30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承接省“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统筹做好精准惠企和扩大投资各项工作,支持企业稳生产拓市场促消费、项目早开工快进度促竣工,努力实现“开门稳、开门好”,进一步推动全年经济稳中有进、进中向好,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增效篇(9条)

1. 支持复工达产。支持企业节后尽快复工复产,全市2021年产值1亿元以上且亩均评价B类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在2022年农历正月初八至初十产能恢复率平均达到8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台州电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 支持稳产增产。鼓励企业合理安排一季度产能,对2021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亩均评价B类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在2022年一季度销售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奖励,每新增500万元销售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全面落实小升规扶持政策,在春节前完成奖补资金兑付。(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 支持留台州过年。鼓励企业给外来员工发放新春红包,对全市亩均评价B类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根据外来员工留台州过年情况,按38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留台州过年的外来员工给予流动人口积分奖励,享受旅游景区3折门票,赠送10GB限时本地免费流量等。(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4. 支持招工稳岗。自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对制造业企业租用(含合租)大巴车跨省“点对点”组织员工来台的,按租车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班次最高补贴2500元,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新员工自行到我市制造业企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省外华东地区最高300元/人、华东地区以外的最高500元/人给予交通补贴,由企业对员工先行补助后,再按规定统一申报。市外新员工到我市制造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再给予该员工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5. 加大物流支持。深入推进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现代物流重大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物流供应链企业装备升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物流供应链企业转型升级(对首次被评定为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100万元;获得其他省级、国家级有关试点、品牌或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物流园区入选省级、国家级物流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万元)、物流供应链项目招引(对新引进的市外物流供应链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等。出台“促进集装箱水路运输发展”政策,着力打造FOB台州。鼓励台州港港务有限公司加强与周边港口对接,加密内支线航班密度;支持新开外贸航线;支持开通内支新航线和国内直航航线。鼓励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各类省部级平台创建,进一步打通国内外供应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台州海关、市商务局)

6. 着力提振消费。组织开展“欢购台有惠”“购车台有惠”“网上年货节”等系列促消费活动。全市财政安排资金(1.5亿元),计划用于汽车消费补贴、商超消费补贴,引导企业开展配套促销活动。对承办市、县(市、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活动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对组织台州市外旅游团队到台州跨县(市、区)旅游、组织浙江省外的旅游团队来台州疗休养以及包机专列来台旅游的,在《台州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试行)》(台文发〔2021〕82号)基础上奖励幅度上浮50%。奖励办法和申报流程按照《台州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试行)》执行。(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7. 加大展会支持。企业参加市商务局公布的年度重点支持境内外国际性展会,货物贸易类展会给予60%—100%的展位费补助。加强网上展会组展工作,制定重点线上展会支持目录并参照线下参展扶持政策予以补助。对参加由省级厅(局)要求地方组织参展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列入省、市年度展会目录的),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8. 鼓励电商营销。对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对外销售产品,网络销售(营业)额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6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9. 鼓励加大进口。对一般贸易进口的企业(不含三废产品),按当年进口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台州口岸查验进口日用消费品的境内收货人,按进口给予适当奖励;对未通过台州口岸查验进口日用消费品的境内收货人,参照标准的1/3享受。(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台州海关)

二、减负篇(6条)

10. 强化减税降费。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对全部制造业领域施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鼓励对全部小微企业,减免银行账户、转账汇款、票据、银行卡刷卡、电子银行等业务的支付手续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11. 加大融资支持。积极保障企业正常合理融资服务需求,力争2022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700亿元、民营经济贷款700亿元。重点加强对重大项目、制造业、外贸、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和共同富裕的信贷支持,力争2022年新增制造业企业贷款300亿元、外贸企业贷款150亿元、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100亿元、绿色贷款150亿元。依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核心企业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小微企业融资。充分发挥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人民银行按照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持续推动首贷户扩面提质,力争到2022年末,全市新增首贷户1万户。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针对暂时困难但经营良好的企业,通过合理协商采取延期还本付息、“双保”应急融资等举措,给予有效融资支持,力争2022年末“双保”应急融资余额达170亿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   

12. 降低融资成本。在更大范围推广“零周期、零门槛、零费用”的无还本续贷业务,力争2022年无还本续贷余额超1000亿元。发挥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的牵引带动作用,将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降低中小银行资金成本。鼓励持续加大信用贷款推广力度,对守信企业在利率定价上给予优惠。各项举措累计将为企业降低综合融资成本3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

13. 实施电价优惠。鼓励110千伏及以上的大用户通过直接向电厂购电,降低企业大用户用电成本。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用户阶段性优惠电价政策,优先匹配低价电源电量,减免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的辅助服务、成本补偿分摊费用。对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台州电业局)

14. 清理拖欠企业款项。落实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15. 实施租金减免。对2022年1—3月份承租台州市范围内市属及县(市、区)属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权属的土地房产(住宅等非经营性用途除外),且最终承租人为非国有企业和非行政性事业单位的,依申请给予租金减免30%。(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三、提质篇(7条)

16. 支持企业技改。对生产设备(含软件)实际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其当年实际投资额,按相关政策实施分类分档超额累进补助,并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对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新增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涉及新租赁厂房的企业,按相关政策根据新增租赁厂房面积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17. 支持专精特新。对新增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5万元和10万元;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8. 支持采购首台(套)。落实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产品、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将首台(套)产品认定奖励扩大到首批(次)新材料。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项目,对企业购置符合一定条件的首台(套)装备按照其购置费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19. 支持研发投入。对企业2022年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200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3%以上且年增长20%以上,并及时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规上企业)和企业研发项目管理系统的,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20. 优化市场采购。推动市场采购健康发展,持续发挥市场采购试点效应,推进组货公司引进、集货仓建设、物流专线打造,鼓励市场采购本地集采比例扩大,加快中小微企业海外拓市步伐。市市场采购政策延续至2022年一季度。(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21. 发放创新券。扩大科技创新券的支持额度和补助范围,按照企业应支付费用最高给予50%补助,单个企业1年内给予最高补助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及以下层次人才分别给予每年最高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创新券额度,人才类别参照《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中的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2. 强化出口风险保障。支持企业应对各类贸易摩擦案件,加大对企业应诉和申请排除豁免等费用的补助力度,对其律师费给予最高7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贸易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给予省年度优秀的监测点、预警点年补助工作经费20万元,年度合格的监测点、预警点年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对各县(市、区)政府联合搭建的小微企业统保平台,地方财政给予100%支持,争取小微企业参保率50%以上,平台整体费率下降20%。对小微企业统保平台以外的外贸企业投保经费给予保费60%—80%补助。对获批省级示范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当年服务企业300家以上的,其服务的企业保费补助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政策,大力推广跨境人民币结算,切实提升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中信保台州办事处)

四、扩容篇(8条)

23. 开展投资“赛马”激励。每季度安排1000万元财政资金,奖励投资“赛马”激励全市排名前3名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含获得省“赛马”激励的县<市、区>,第一名500万元、第二名300万元、第三名200万元),用于支持辖区内重大项目建设。台州市级获得省“赛马”激励所奖励的土地指标、资金等要素资源,平均分配给全市排名前3名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含获得省“赛马”激励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4. 支持扩大投资。对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重点产业项目,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列入亩均评价A类;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重点产业项目,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不列入亩均评价D类。2022年新增100亿元贷款保障重大建设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

25. 加强专项债支持。力争2022年发行300亿元专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6. 加强前期激励。安排2000万元前期经费用于激励市“十四五”相关规划确定的,原计划在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提前到2022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7. 强化基金引领。安排政府出资产业基金50亿元以上,支持全市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28. 拓宽审批通道。政府投资项目列入省市相关重大规划或计划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项目联系单,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9. 加强土地保障。实施“土地优供”工程,强化企业发展的土地保障,全年力争完成工业用地供应1万亩以上。完善工业用地供给机制,实行工业用地分类供应。创新土地供应模式,探索市场化配置改革,对市场竞争类项目用地实行“控地价、竞贡献”,新增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0. 加强能耗保障。支持高质量重大产业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范围。用足用好新能源能耗抵扣政策,对地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在项目所在地确保完成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0.52吨标准煤/万元的新上项目,开辟节能审查绿色通道。全面推广新建工业建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屋顶光伏发电安装面积比例争取达到50%以上,实现园区光伏发电应用全覆盖。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共享新型储能设施,企业分布式光伏所发电量,不计入预算电量管理,在核算电价时其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具体贯彻政策措施过程中,要简化申报流程,精简申报资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企业服务平台、商会及行业协会,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扩大惠企政策知晓面和覆盖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本政策已明确限定期限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政策奖补原则上按台州市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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