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 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19年修订)的通知

2020-03-11 15: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19年修订)》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2019年3月15日

安吉县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19年修订)

为加快全国首批创新型县建设,着力构建科技创新生态系统,助推中国最美县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现就科技创新政策修订如下:

一、打造绿色发展创新载体,集聚科技创新资源

(一)鼓励建设科技园区。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园区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和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二)推进科创平台建设。支持科创平台建设,具体按县双创平台建设意见(安政办发〔2016〕19号)执行,最高奖励100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孵化企业在孵期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的,按每家10万元标准奖励运营机构。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3年内上市、新三板挂牌的,按每家50万元、20万元标准奖励运营机构。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着力规范提升县科技创业园运行质效,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科技孵化专项资金,并享受众创空间相关税收政策,用于创业园管理机构日常运行、扶持在孵企业创业、科技招商等。

(三)扶持众创空间发展。加大众创空间运行绩效考核激励力度,对众创空间每年开展绩效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前五年根据空间内企业地方贡献,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补助运营单位;考核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非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开放、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众创空间,前三年全额补助房屋租金,后两年减半补助房屋租金,具体按县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执行。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奖励10万元。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加大科技企业培育力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加大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当年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并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奖励10万元;对当年重新申报并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奖励10万元。

(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上年高新技术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1亿元且当年增幅在30%以上、高新技术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5亿元且当年增幅在25%以上、高新技术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且当年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三)积极培育湖州市工业“双高”企业。对经过三年培育认定的市工业“双高”企业,每家奖励10 万元。以认定年度上一年所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产生的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认定年度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四)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建立500万元的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企业的奖励1万元,对从事科技成果、发明专利、高新技术产品等项目转化的,经认定给予每家企业10-50万元种子资金补助。

三、激发企业主体作用,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一)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全面落实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以科技统计年报核准后数据为准)达到高企评审研发费用标准的同时,年增幅在20%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规模以上的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以科技统计年报核准后数据为准)在100万元以上,且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

(二)加快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规上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经县科技局认定的研发机构且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的,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享受不超过3年)。支持企业实验室或研究中心申报省“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奖励10万元。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奖励30万元。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上级要求配套。加大“985”、“211”、“双一流”院校和知名高端科研机构招引力度,经认定并正式运行后,给予引荐人(或引荐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健全科技计划管理体系。支持我县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凡列入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按上级要求配套。新产品和科技项目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每项补助1万元(项目合同已约定的不重复补助),同一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4项。列入市级重大、攻关类项目验收后补助5万元,公益类项目验收后补助2万元。

(四)建立科技成果奖励制度。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奖励经费等额进行配套奖励。牵头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参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

(五)推广应用创新券。实施创新券制度,凡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科研项目,产生经济效益的,按照实际应支付给科研单位技术开发费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的创新券补助比例上浮到30%。企业委托检验检测、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文献查询、技术查新、科技评估、技术培训,以及其他向创新载体购买的技术服务等,按照应支付给创新载体的费用2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当年不超过20万元。

四、实施科技支撑乡村振兴战略行动,全力推进科技惠民富民

(一)加大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力度。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奖励2万元。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研发中心,奖励5万元。认定为省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市农业领域产业创新综合体的,按上级要求配套。认定为市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补助2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经过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的,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认定为市级众创田园(星创天地),奖励5万元。

(二)开展科技示范村建设。大力提升农村产业科技水平、环境治理成效和居民科普技能,经认定的示范村奖励10万元。

(三)实施乡村振兴科技支撑项目。对农业产业和环境治理中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项目,验收合格后补助不超过1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奖励15万元,认定为市级防震减灾(地震安全)示范学校(社区)的,奖励2万元。

(四)支持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对科技特派员实施的科技项目列为县级一般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3万元。

五、统筹整合要素资源,构建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一)建立科技创新有效投入持续增长机制。县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3.5%,年均增幅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幅。县财政科技投入重点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企业技术创新、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同时建立健全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

(二)建立安吉县科技金融专项风险补偿基金。总规模3000万元,首期安排500万元,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支持科技中小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发生的信贷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安吉县科技型小微企业风险基金池支持项目按实际损失80%补偿;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质押,按实际损失60%补偿,专利权质押与抵押相结合的,按实际损失40%补偿;采用信用、互助信用或信用保证组合贷款的,依照代偿顺序,按实际损失50%补偿。

(三)鼓励发展创业投资业。鼓励创业引导基金建设,设立县“两山双创”基金,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技术创新开放合作。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在安吉建立独立型科研院所(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一事一议,有上级经费支持的,给予1:1配套。鼓励建设面向行业性、区域性的检测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经审计后,按检测、研发、设计相关资产投入补助20%(不含房产),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创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安吉设立技术转移中心,运作正常后,经年度考核合格,每年补助10万元。鼓励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作正常后,经考核合格的,奖励牵头单位10万元。企业参加县政府或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组织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展,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

(五)扩大科技保险业务。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企高管人员及关键研发人员意外险等险种。科技保险项目经科技局审核确认后,按实际保费的50%补助给企业,单个企业当年度补贴不超过5万元。

(六)加大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培育力度。积极落实高水平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县若干政策。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补助5万元。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浙江赛区行业组决赛以上的,补助5万元。入选科技新浙商和科技小巨人的,分别补助10万元和5万元。加大外籍专家引进力度。经国家、省外专局批准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完成后,在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和专项经费资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每个项目1:1配套资助。我县企业引进国家、省级“外专千人”专家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我县企业引进工程技术类高端外国专家,在满足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按照年薪30-50万元,申报入选市级海外工程师的,补助10万元;按照年薪超过50万元,申报入选省级海外工程师的,补助 20万元。

六、附则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对象,原安政发〔2018〕10号自本通知施行同时废止,本政策财政资金归口使用渠道不变,对同一项目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政策中关于本级政府自行制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半享受: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在C级的企业,能源消耗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受处罚的企业,人才工作考核未达标的企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未按规范建立科技台帐和未完成统计工作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违反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受稽查处罚或有欠税欠费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企业,因偷排漏排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因企业环保原因或因企业欠薪引发群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企业。

“双高”企业认定标准:具有“高”“强”“好”的显著特征,拥有优秀的技术创新领军人物与经营管理团队,并建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的企业。“高”就是企业技术水平高。“强”就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好”就是企业成长性好。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指国家、国家万人计划、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省、省万人计划、南太湖精英计划、南太湖特支计划入选企业。

“双一流”:即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双一流”名单中,一流大学建设高校42所,其中A类36所,B类6所。

“985”工程:1999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目标的“985工程”正式启动建设。

“211”工程:即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的建设工程,于199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委,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印发

展开

安吉县位于长三角几何中心、浙江省西北部,是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理念诞生地,是中国美丽乡村发源地和绿色发展先行地。县域面积1886平方公里,拥有1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1个省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示范区安吉分区成立于2012年11月,是浙江省重点扶持的15个工业大平台之一,示范区安吉分区位于安吉两大工业重镇天子湖镇和梅溪镇内,规划总面积192.8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面积36平方公里,为浙江省内在建可开发面积最大的省级工业园。 示范区提升发展智能装备制造主导产业,重点突破新材料、电子信息两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现代物流、通航服务、休闲文创三大机会产业,打造“1+2+3”现代化经济体系,全力将示范区打造成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集聚区和省际山区产城融合示范区,推动实现示范区高质量、跨越式赶超发展。示范区安吉分区作为工业新区,自2012年建设以来,吸引了洁美电子、福斯特新材料、中策橡胶、华丰纸业等一批大好高大项目入驻,涵盖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等各个领域。 示范区现有地块如下: (1)MS-01-01-39号地块和40号地块:该地块位于梅溪临港工业园区,地块北侧为纬三路,西侧为三号路,南侧为晓南路,约占地199亩,39、40号地块整体出让不宜布置西北、东南朝向大跨度厂房,宜布置东北、西南向大跨度厂房,且相反方向跨度需控制。 (2)TZH(S)-12地块:该地块位于天子湖镇南园区,地块北侧为南湖路,西侧为兴旺路,南侧为高庄路,东侧为兴盛路,约占地121亩,整体出让不宜布置南北朝向大跨度厂房,东西向跨度应有所控制。 (3)TZH(S)-17地块:该地块位于天子湖镇南园区,地块北侧为高庄路,西侧为兴旺路,南侧为晓云路,东侧为兴盛路,约占地170亩,整体出让不宜布置南北朝向大跨度厂房。 (4)临港MS-01-01-05、MS-01-02-07地块:该地块位于梅溪临港工业园区,地块西北侧为港航大道,西南侧为临港大道,东南侧为四号路,东北侧为梅章路,约占地186.3亩,各地块均适宜大跨度厂房。 (5)天子湖TEMP-2地块:该地块位于天子湖镇南园区,地块北侧为北湖路,西侧为良泗路,南侧为五福路,东侧为祥和路,约占地138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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