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实施办法

2022-03-18 00:00

为加快推进我区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进一步提升电力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工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关于推进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温浙集(开)管〔2018〕45号)、《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党政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度“亩均论英雄”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温浙集(开)办〔2021〕83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为C、D类的工业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对D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按每千瓦时提高0.1元执行。

二、对C类企业第一年先实施预警,第二年仍被列为C类企业的,实行差别化电价,其电价在现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按每千瓦时提高0.1元执行。

三、对“一表多企”的企业差别化电价执行规定:

1.对“一表多企”的企业,如果其中任一企业“亩均评价”连续两年为C类的,对该电表内所有企业用户执行差别化电价,但其他企业为规上工业企业且“亩均评价”为A类或在B类的,可享受两个月缓冲期,即两个月内电表中不再有连续两年“亩均评价”为C类的企业,对该企业不执行差别化电价。

2.对“一表多企”的企业,如果其中任一企业“亩均评价”为D类的,对该电表内所有企业用户执行差别化电价,但其他企业为规上工业企业且“亩均评价”为A类或B类的,可享受两个月缓冲期,即两个月内电表中不再有“亩均评价”为D类的企业,对该企业不执行差别化电价。

四、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加倍执行差别化电价。

五、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其他未尽事宜,报请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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