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室)、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上级关于产业政策规范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决定对现行有效的部分区级产业政策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将《促进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温浙集(开)管〔2020〕23号)、《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关于扶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温浙集(开)管〔2019〕34号)2个文件,予以废止。
2.将《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关于修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科技创新园入园企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浙集(开)管〔2020〕27号),予以修订,具体如下:
(1)“众创空间企业(项目)入孵期间,按其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给予奖励”调整为“众创空间企业(项目)入孵期间,按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并不超过10万元”。
(2)“新引进区外企业落户加速器,给予3年奖励。第1年按企业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全额奖励,后2年减半奖励。开发区原有科技企业移驻加速器,以其上年度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增长部分第1年全额奖励,后2年减半奖励”调整为“新引进企业落户加速器,给予3年奖励。第1年按在我区新增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后2年减半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
(3)“对入驻加速器科技企业年度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其个人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奖励人数比例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10%,奖励金发放至企业)”予以废止。
3.本次修订涉及废止类和修改类产业政策条款,其中废止类条款从2021年11月1日起予以废止,修改类条款适用对象范围与原文件有效期保持一致。
4.本通知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具体工作由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交通和建设局等部门承担。修订后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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