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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2024-06-03 00:00

原标题: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关于旅游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全市文旅高质量发展大会暨衢州古城创建5A级景区推进会部署要求,以“五链”融合为主引擎,以文旅深度融合工程为主抓手,加快推动我市文旅产业规模扩大和效益提升,实现文旅更多领域、更深层次、更高质量的融合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重大文旅项目建设

(一)符合我市文旅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省级以上重大文旅项目,纳入用地审批“绿色通道”。

(二)支持和指导各地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乡村旅游发展用地。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同一投资主体在同一项目分期建设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可累进计算,以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认定为准)的新建重大文旅项目(旅游地产项目除外),由项目所属县(市、区)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二、鼓励旅游景区品牌创建和提质升级

(一)对新评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三)对被新评为省千万级核心大景区的创建主体,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三、鼓励旅游饭店品牌创建和发展壮大

(一)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企业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对新评为省金鼎级(金树叶、金桂)、银鼎级(银树叶、银桂)饭店的企业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鼓励旅行社品牌创建和做大做强

(一)对首次评为年度国家级百强、省级前50强的旅行社,经文旅部门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对新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的品质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激励市场引客入衢和宣传营销

(一)激励旅行社开展地接服务。一年内累计引进市外游客5000人至2万(含)人,且在衢游览2个及以上A级收费景区并住宿1晚、2晚、3晚的,分别给予旅行社25元/人、40元/人、55元/人奖励;累计引进市外游客2万人以上的,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元/人奖励。单个旅行社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由入住酒店属地财政兑现。

(二)旅行社以旅游专列形式一次性组织500人以上或以旅游包机形式一次性组织80人以上,且在衢游览2个及以上A级收费景区并住宿1晚以上的,每趟专列、每架次包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补助。与地接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由入住酒店属地财政兑现。

(三)鼓励市外游客来衢自驾游。旅行社或相关社会组织单次组织自驾游车队达50辆车、150人及以上,且在衢游览2个及以上A级收费景区并住宿1晚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单个自驾团队在衢只享受1次奖励),单个旅行社或社会组织奖励不超过7.5万元/年。与地接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由入住酒店属地财政兑现。

(四)鼓励利用抖音、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围绕衢州文旅资源和产品创作短视频(单个账号的1个作品在单个平台点赞量100万以上)、微短剧(单个账号的1个作品在单个平台播放量1亿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品,经文旅部门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

(五)积极培育“一日游衢州”文旅产品。对提供衢州旅游综合资讯、预定或销售(代理)旅游产品、常态化开通或中转从市区直达各县(市)核心景区旅游公交专线(或景区直通车)的旅游集散中心,其开通直达线路3条以上,且每季度执行不少于600趟次(往返按2个趟次计算)、年运送游客总量10万人次以上的,补助集散中心30万元/年。

(六)对一年内累计引进市外游客超15万人的旅行社,经文旅部门认定,奖励15万元,每年奖励名额不超过3个。

六、支持乡村旅游特色发展

(一)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乡村旅游“五创”行动,依托乡村景观、山水人文,打造旅游特色乡村。对新评为世界最佳旅游乡村、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省金3A级景区村庄的创建主体,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鼓励民宿品质化发展。对新评为国家甲级(省白金宿级)、国家乙级(省金宿级)、国家丙级(省银宿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兑现。

(三)推动乡村博物馆景区化建设。对公布为省星级乡村博物馆,对外开放满一年后,且年接待游客1万人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建设补助。

七、打造“文旅+”融合产业体系

(一)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文化创意街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新评为省级“百县千碗”美食街区的创建主体,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省级“百县千碗”美食旗舰店、体验店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对新评为省级示范文旅市集的创建主体,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对新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大赛金、银、铜奖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大赛金、银、铜奖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六)支持大视听产业发展,对新评为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的创建主体,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八、大力培育文旅行业主体

(一)对新评为省级领军型、骨干型、新锐型文旅企业(数字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对新评为省级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互联网”创新型企业、成长型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对新评为省示范级、创建级文旅IP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金牌导游(优秀导游、金牌讲解员)的文旅从业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1万元奖励;对带团120天/年以上的我市专职高级导游,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补助。

九、附则

(一)政策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财政保障市本级的奖励资金,各县(市、区)财政保障辖区内的奖励资金。

(二)同一项目(主体)符合多项扶持条件的,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试行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此前文化产业相关政策继续实施,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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