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发改局、贸促主管部门、供销社、经信局、人社局、财政局,市智造新城管委会、市智慧新城管委会: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和关于促进大商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35号),制定《2024年衢州市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并参照执行。
衢州市商务局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衢州市委员会
衢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
2024年衢州市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大商贸高质量发展,现制定《2024年衢州市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
一、激发消费需求
(一)扩大大宗商品消费:发挥消费促增长作用,进一步加大促消费活动力度,通过实施汽车、家电等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和发放消费券活动,推动社会零售额稳步增长,促进消费升级。
(二)文旅体融合促消费:发挥消费专班统筹作用,与文旅、体育等部门深入融合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积极培育体育赛事、文娱旅游等新的消费增长点。
(三)推动“鲜辣衢州”“衢州味道”“三衢味”消费:
1、支持开展“鲜辣衢州”系列活动、“四名评选”活动、“味美浙江”——衢州系列餐饮消费欢乐季活动等,促进特色餐饮发展。
2、支持“衢州味道”(含三衢味)品牌宣传(含广告、活动等)推广、标准制定、前期研究考察、产品开发、质量品控、知识产权保护、审计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3、支持“衢州味道”供应链企业打造“衢州味道”示范基地,每个示范基地供应“衢州味道”相关食材达到20万元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衢州城区、县(市、区)城区设立“衢州味道”生鲜柜或配送点的,给予每个2万元一次性奖励。全年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衢州味道”“三衢味”品牌实体化运营,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衢州味道”“三衢味”品牌经营主体予以专项支持。
①年度自营销售“衢州味道”食材达到1000万元或“三衢味”农产品(产品覆盖30家及以上授权企业)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年度销售每增加500万元,再增加25万元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②对事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在衢州市区和副省级以上城市开设“衢州味道”旗舰店,经营面积在100平方—600平方、年销售额达到400万元的,每家给予40万元奖励;经营面积在600平方—1000平方、年销售额达到600万元的,每家给予60万元奖励;经营面积达到1000平方、年销售额达到800万元的,每家给予10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达成率高于80%但未达到100%的,奖励按80%兑现。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③对事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在衢州市区和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主要城市群开设经营面积100平方(衢州市区200平方)以上,且产品覆盖“三衢味”主要类别的“三衢味”旗舰店,经核实的,开业装修费用给予80%补助,开设之日起3年内,年场租费的60%给予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④对事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开展的“衢州味道”“三衢味”品牌线上线下促销、展示展销、网店开设、产品开发(伴手礼等)、宣传推广(含直播、广告、包装、评比等)、组织培训及“衢州味道”“三衢味”相关项目建设(含“衢州味道”授权门店等建设)等,经核实的相关费用支出给予全额补助。
(四)支持对口地区农产品消费:大中型超市、农产品市场设立农产品销售专柜、专区,列入“十城百店”名单的门店,对口消费帮扶经销企业,销售对口地区商品化农产品年批发额达到100万元或零售额达到4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批发额1%和零售额3%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改善消费供给
(五)建设商业体系:
1、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智慧商圈、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培育)的,给予管理主体或投资主体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格为国家、省级示范的,再给予管理主体或投资主体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协同创新综合体的,给予管理主体或投资主体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2、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社区商业)称号的,分别给予国家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六)壮大商贸主体:
1、鼓励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
①对统计在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物流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以报税务部门年报数据为准)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5千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②对规上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以报税务部门年报数据为准)比上年(需经营满12个月)增长20%以上的超额部分,每超额5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30万元封顶。
③对首次列入省级以上服务业领域试点示范等,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列入省服务业旗舰企业、龙头企业、行业领跑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以省发改委认定文件为准)
④对统计在库限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及餐饮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以报税务部门年报数据为准)比上年(需经营满12个月)增长8%以上的超额部分,批发业每超额5000万元、零售业每超额500万元、住宿餐饮业每超额2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30万元封顶。
2、推动服务业主体升规纳统。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并被纳入统计局统计库的服务业主体(含大个体,不含房地产企业),月度新增给予16万元的奖励;年度新增给予12万元的奖励,分两次兑现:被纳入统计局统计库后,奖励50%;正常运行1年且营业收入保持平稳增长的,再奖励50%。
3、扶持商贸综合服务主体做大做强。
商业综合体(经营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园区等运营管理主体,积极协助推动所服务管理的服务业企业统计入库的,每实现统计入库一家,给予该运营管理主体奖励5万元。对被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评为四星级及以上儿童友好试点单元的商超商圈,给予投入额50%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①对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通过“个转企”升级为小微企业后满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给予0.3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同一个经营者只享受一次奖补,本政策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若超过则同比例降低补助标准。个转企当年1-12月营业收入在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每家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②对首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45001)认证的企业(不含延续证书或撤销、注销、过期失效后重新取得证书等情形),每张证书给予一次性0.5万元奖励。
5、支持小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提档升级。
①首次被认定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为A级的单位,每家奖励3万元。
②新建被认定为实施“5S”现场管理达标的食品小作坊给予3万元奖励;新建成浙江文化特色食品小作坊(阳光食品小作坊)并通过验收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新建成全省示范食品作坊并通过验收的,每家给予7万元奖励。同一主体按照就高补差奖励,不享受重复奖励。
(七)鼓励支持发展夜间经济:打造特色餐饮美食城,点亮夜经济,对打造餐饮美食城、餐饮一条街等经营业态,经营总面积达到10000平米以上,经营户50户以上(引进5家以上经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名店,2家以上商务部门认可的知名品牌首店),并已开张营业的运营商,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八)促进平台经济发展:
1、对首次纳入省级“绿色直播间”培育名单的,给予“绿色直播间”运营主体2万元奖励,给予“绿色直播间”基地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
2、对年度网络交易额达到1亿元且会员数达到50万人的平台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网络交易额每增加1000万元,对应增加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对年度网络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且会员数达到20万人的生活服务类平台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会员数每增加2万人,对应增加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当年新设立的,当年网络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且会员数达到10万人的平台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网络交易额每增加500万元,对应增加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丰富消费业态
(九)支持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绿色商场称号的,分别给予国家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直播电商基地、电商平台、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等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对获评2023年市长特别奖开放提升奖的企业,给予相关负责人10万元的资金奖励(税后实发)。
(十)推进新零售业态发展:支持开展“数字生活新服务”推介等主题活动,大力发展直播电商、新零售等新兴业态。
(十一)鼓励电商企业提质增效:
1、对当年度网络零售额或跨境电商交易总额达1亿元、2亿元、5亿元以上的园区,且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纳入统计、当年度网络零售额达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且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2、鼓励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对被列入市级及以上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名单的,带动年电商销售额达100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年电商销售额每增加100万元,对应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10万元。
(十二)支持展会经济:支持举办汽车、老字号等专业展会,推动展会经济发展,激发展会活动对消费增长的拉动作用。
(十三)加强商务监测:给予“享家政”、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等数字化应用平台日常管理、维护和升级补助。加强商务领域投诉管理,优化消费环境。
四、推进提档升级
(十四)引进外商投资:外商设立(含增资、并购)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项目,首年度实到外资500万-1000万(不含)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按人民币50万元、实到外资额的8‰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第二年实到外资达到上述标准的,分别按人民币25万元、实到外资额的6‰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第三年实到外资达到上述标准的,分别按人民币15万元、实到外资额的4‰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每个项目三年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外商投资项目或总投资超过1亿美元的外商投资大项目,当年实到外资达到 1000 万美元的,在享受第一条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房地产项目除外)。
重大外资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十五)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培养储备跨境电商专业人才。对经主管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在衢高校、中职院校,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经商务部门认定,对在衢高校、中职学校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方向)的班级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给予学校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市级跨境电商实训基地,按照绩效考核结果,给予基地运营单位不超过30万元资金扶持。
五、深化国际合作
(十六)深化国际经贸合作:支持组织、参加境内外经贸合作活动。支持开展线上、线下产业对接、招商推介、贸易投资洽谈、高端论坛、展博览会等“一带一路”重大国际经贸合作活动。支持国际联络机构、线上贸易综合展示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平台建设。支持依托专家力量提供企业合规风险应对指导等服务。聚焦RCEP落地生效,组织推动面向RCEP各成员国的经贸对接活动,深入开展外资吸引利用工作,组织赴境外省内外招商推介、参展参会,促进开发区集聚利用高质量外资。企业或商协会参加商务、贸促主管部门组织的线上、线下产业对接、招商推介、贸易投资洽谈、高端论坛、展博览会等境内外国际经贸合作活动的,按“项目化”的方式统筹经费使用,按照组织方或主办方统一核定的费用标准,给予80%的经费补助;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2人,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20万元。
(十七)支持企业参加展会:
1、支持企业赴境外拓市场。重点支持我市企业在境外开展项目投资。对上一年度中方投资额超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且实际汇款10%以上的新批备案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括评估审计费、咨询费、勘测调查费、编制费、投标费、翻译费)给予30%的一次性支持,单家企业50万元封顶。
2、公共布展按照相关合同或协议执行。
六、强化开放支撑
(十八)搭建外贸平台: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我市企业为主体纳入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推动主体高质量发展
(十九)争创政府质量奖:
1、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个人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政府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建立争创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梯度培育库,鼓励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培养设立“首席质量官”,“首席质量官”通过省级部门培训认定合格的,给予个人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出申报并通过省政府质量奖资料评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通过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进入候选授奖名单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最终获评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最终获评省政府质量奖的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获评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评中国质量奖的,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以上所有奖励在该届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束后按就高原则一次性兑现。
3、企业质量提升技术服务。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建立专家帮扶团队,为全市初审通过,确定为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申报对象的企业开展一对一创奖技术帮扶服务,按照帮扶协议约定,给予每帮扶一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二十)促进企业规范化提升:对首次获得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点、示范指导站)、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或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长三角伴手礼”“浙江伴手礼”“衢州伴手礼”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十一)推动GM2D示范应用:
1、生产型企业实现GM2D在线自动关联赋码改造和应用的每条生产线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实现GM2D在线手动关联赋码改造和应用的每个产品品类奖励0.5万元,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
2、对10家及以上门店实现GM2D在线应用的连锁商贸企业,给予连锁总部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实现GM2D收银系统改造和销售数据回流的年营收超过1000万元商贸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二)鼓励物流发展:
1、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2、对年度营业收入(以报税务部门年报数据为准)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5千万元的规上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3、对规上物流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以报税务部门年报数据为准)比上年(需经营满12个月)增长20%以上的超额部分,每超额5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30万元封顶。
4、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对实际组织货物并开展铁路集装箱海铁水铁联运业务或水运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的物流企业,按照实际发送重箱数量,在上年度重箱数量基数内给予每标箱200元补助,超过基数部分给予每标箱400元补助;对实际组织货物并开展公铁联运集装箱业务的物流企业,按照实际发送重箱数量,在上年度重箱数量基数内部分给予每标箱100元补助,超过基数部分给予每标箱200元补助。该政策条款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若超过则同比例降低补助标准,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5、健全快递业末端网络建设和智能化改造。对政策施行后开始新建并投入运营有着收寄业务的快递末端网点,经邮政管理局备案且供3个以上快递品牌企业使用的快递末端网点,每个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4000元的补贴。对推广应用自动分拣、智能搬运和装卸、智能投递等智能自动化机器装备的快递企业,按照兑现年度内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对年度快递业务量达到2000万单、1000万单、500万单且增速达到5%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推动民生高质量发展
(二十三)推动市场提档升级:被省级部门新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为省放心农贸市场的奖励30万元;对通过省“五化”市场验收的,给予市场“五化”提升投资额30%的财政奖补;验收得分超过95分的,额外给予15%的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食品安全规范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分别给予管理主体或投资主体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大型农批市场完成数字化改革,实现线上交易和移动支付等新零售模式提升改造任务的,给予实际投入30%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四)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1、支持食品生产企业集成“浙食链”赋码上链、ccp智控应用,建设“阳光工厂2.0”。已建成“阳光工厂”经集成改造升级成“阳光工厂2.0”并通过验收合格,每家奖励3万元;新建成“阳光工厂2.0”并通过验收合格的,每家奖励4万元。
2、加强对阳光厨房、外卖在线等餐饮视频监管终端的常态化运维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提升餐饮数字化平台效能。
(二十五)检测费用减免:为全市空压机及钻凿机械生产企业的产品提供免费检测服务(不含首台套及工业新产品验收检验);餐饮住宿业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以非营利方式向企业开放实验室。
(二十六)加强人才工作:为满足条件的创业者提供不超过80万元、为小微企业提供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重点人群”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和小微企业给予部分贴息。
九、附则
本细则中除另有规定外,均作如下统一:
(一)本细则受理范围内的项目奖补资金,均在市大商贸专项中列支;支出承担按市与两区、两城财政体制办理。当年在列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组织、个人),不得作为政策兑现类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原则上不予奖补(指市级专项资金。上级专项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以上年度发布结果为准。
(二)大商贸奖补资金兑现按市政府奖补资金兑现要求和流程在衢州市政策兑现平台(政企通平台)上组织兑现,推广实施预拨付制度,提高兑现效率。
(三)需进行审计(评审/评估)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的,发生费用在市大商贸专项资金中列支。发生费用仅限于因兑现大商贸专项政策而产生。
(四)同一项目奖补。上级有资金下达并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评定类项目享受本细则不同层次奖补的按进档补差原则执行;同一项目符合本细则多项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同一项目申报其他专项资金(含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五)本细则涉及的首次是指企业等主体成立以来或项目建设实施以来的首次,进档是指企业等主体在享受本细则奖补后发生的进档。
(六)本细则自2024年6月21日起实施,2024年度的奖补项目按本细则执行,现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七)2023年度的奖补项目按《关于印发〈2023年衢州市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市监规〔2023〕1号)执行,执行完毕后该文件自行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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