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升标准创新驱动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提升标准创新驱动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提升标准创新驱动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支撑高效能治理、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保障高品质生活,加快打造金平湖璀璨明珠,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标准试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省级标技委的主体,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验收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加强标准研制。主导(排名第一)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嘉兴市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浙江服务”、“浙江农产”的主体,每项标准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20万元、15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强化标准创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主体,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组织奖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大贡献奖(优秀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得平湖市标准创新奖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四、推动标准评定。当年新通过“浙江标准”评定的主体,每项标准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同一主体多项标准通过“浙江标准”评定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当年新获得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初级的主体,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初级类别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当年新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的主体,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当年新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的主体,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当年新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主体,每项证书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每个主体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五、附则
1.本意见所涉奖励政策起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2.本政策所有条款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
3.本政策由科发资金予以保障,资金奖励每年兑付一次,按有关规定拨付。
4.本政策对平湖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不执行财政专项资金贡献封顶。申报主体是镇街道(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协会、个人和其他具有事业/国有/行政机关下属单位等性质的单位,不执行财政专项资金贡献封顶。
5.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凡列入一票否决事项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如违法行为存在情节轻微、非主观恶意等情况的,由市科发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否决。
6.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除列举外,同一项目进档升级,属定额奖励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已享受省级及以上项目资金奖励,但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可适用本政策意见。
7.本意见自2024年7月20日起开始施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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