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支持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若干举措》

2024-06-27 00:00

原标题: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若干举措(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支持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若干举措(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

海宁市支持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

若干举措(试行)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地位,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促进各类企业优势互补、竞相发展,以大规模设备更新、数字化改造、绿色化改造、创新设计等十五个方向为重点,通过政策优化迭代、资源保障加力、政务服务升级等方式,切实促进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依法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皮革、经编、家纺、服装、袜子、家具、五金、印刷包装等传统优势企业,社会团体等。

二、支持传统优势产业政策标准

(一)鼓励企业大规模设备更新。

1.鼓励企业加快投资、扩大产能,政府按推进时序,给予一定的土地、能耗、排放等要素保障。对企业实施的或经属地政府牵头实施的传统优势产业项目采用超额累进计算方式,生产性设备实际财务支出数500万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5%奖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予7%奖励,5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9%奖励,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

(二)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

2.充分发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作用,按照《浙江制造业“智能制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2024版)》、《嘉兴市制造业数字化改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执行,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数字化改造关键技术研发投入。(市税务局)

3.支持产业大脑、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立项的细分行业产业大脑,给予建设费用最高50%支持(单个产业大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列入创建名单的减半享受);鼓励企业规范数据资源管理,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列入省级企业数据管理国家标准贯标试点企业名单,并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列入省级首席数据官(CDO)试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服务商提供智能制造产需对接、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等公共服务项目,给予单个服务商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市经信局)

(三)推动企业绿色化改造。

4.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为零碳(近零碳)工厂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示范企业、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市经信局)

5.支持传统行业减排提升,对传统行业企业实施污染减排(管理减排或者工程减排),形成的富余指标化学需氧量(COD)按照政府出让原价回购后按每吨每万元进行奖励;形成的富余挥发性有机物(VOCs)按每吨每万元进行奖励。支持优质传统行业发展,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市生态环境分局)

6.对优势企业实施的环保治理项目(污水零直排建设、大气治理设施改造、治固治土等),按实际投入财务支出数给予5%奖励。(市生态环境分局)

(四)支持企业创新设计。

7.给予传统优势产业规上工业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首次认定奖励10万、再次认定奖励5万。(市科技局)

8.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工业设计企业(中心、研究院),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市经信局)

(五)支持品牌培育。

9.对企业在我市首次引入生产运营或新创建的时尚品牌,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奖励。支持著作权登记,企业或自然人作品取得浙江省版权局或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参照浙江省收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市时尚产业中心、市委宣传部)

(六)支持企业拓市场。

10.对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给予其展位费一定奖励;对获得广交会非分配性紧缺展位的企业,给予其展位费一定奖励;对抱团特装参加广交会的企业,给予其特装费一定奖励。对牵头组织10家以上企业境外参展(单个展会)的行业协会给予一定奖励。(市商务局)

11.对企业参加国内展会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5万元以内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展位数不超过15个且展位费补助最高10万元。对协会组织参加国内展会的,给予其实际支出费用一定的补助,单个协会每年最高20万元。(市商务局、市时尚产业中心)

12.每年安排办展补助资金200万元,对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且国际标准展位数在200个以上的符合海宁主导产业方向的会展项目,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最高1000元的补助。(市商务局、市时尚产业中心)

13.对海宁限上零售企业在海宁市外发展特许经营经销商,并统一纳入限上零售额统计的,每发展一个经销商,零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按零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市商务局)

14.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和省级外综服代理的出口业务实行政府统保,年度保费总额最高400万元。(市商务局)

(七)支持人才引育。

15.对新引进或上一年度新获评的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等时尚设计大奖获得者,“中国最佳男女装时装设计师”“中国十佳时装设计师”等时尚设计大奖获得者,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持续支持传统历史经典产业发展,继续实行新一轮工艺美术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支持引育国家级、省级人才落户海宁。(市时尚产业中心、市经信局)

16.对经评定的省级、嘉兴级、海宁市级技能赋能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奖励。(市人力社保局)

(八)支持产业链提升。

17.实施协同创新2.0版,支持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开展联合研发,对强链补链延链成效明显的研发项目给予奖励。(市科技局)

18.鼓励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委托中小企业生产加工,对当年度新增代工产值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经信局)

(九)支持行业协会发挥作用。

19.对由行业协会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指导,行业协会承办的各类课题调研、运行监测、产业链对接、培训、指数发布等活动,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经费补助。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进行集体采购、议价,对实施集采、议价的协会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市经信局)

三、支持传统优势产业服务举措

(十)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20.组建海宁市时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促进资源共享,推进构建市场化运作维权机制;加快“知源码”建设推广,搭建线上展厅,推动原创设计成果运用转化;实施知识产权兴企行动,对企业开展专利、商标质押融资和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予以政策支持;完善快维中心“一站式”服务功能,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调解案件年均办结不少于120件,办案周期再压减5%。(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支持企业融资畅通。

21.聚焦小微、科创企业等主体,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保质增量,不断提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能力,继续实行1%以内的优惠担保费率,对符合条件的汇率避险业务免收政府性融资担保费。(市府办)

22.运用市人才科创集团、嘉兴市融资担保公司、海宁农商银行三方共同设立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推动“政保科技贷”产品落地,为海宁本地科创企业提供以信用为主、免抵押、低费率、流程简化的融资担保服务。(市府办)

(十二)优化资源配置。

23.鼓励支持市场主体购买绿证,绿证对应电量不纳入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允许符合条件的新上项目通过购买绿证等形式,落实能耗平衡方案。(市发改局)

24.支持印染及后整理企业改造提升,对其中保持传统优势产业链的完整性、符合海宁市印染产业整合提升相关文件要求的优质企业给予一定土地、能耗、排放等要素资源支持。提升印染及后整理产业的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

(十三)加强特色化服务。

25.根据全市传统优势产业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口市场(国家)的展览资讯推介、贸易风险防范和国际贸易实务等多形式培训服务,鼓励传统优势产业企业深耕传统发达市场的同时加大新兴市场开拓力度。(市商务局)

26.实行“政府认定+专家评定+企业选定”人才分类评价、企业自主评价机制,在潮乡特支实用型人才、海宁工匠等技能人才的认定比例中,向传统优势产业倾斜,提高人才政策享受面和覆盖度。支持行业协会、技校等为规模较大、用工集中的企业开展产业工人定向培训。(市总工会、市人力社保局)

27.每年公布一批“时尚名师”和“卓越工程师”,并参照我市“潮乡特支”人才政策执行。(市时尚产业中心、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

(十四)优化项目审批服务。

28.对建设项目暂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占用草地许可、使用国有河流补偿安置方案等,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允许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相关审批手续须在用地组卷报批前完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9.推进新一轮市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加快林地占用审批,落实省重大建设项目林地要素保障机制,允许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先占后补”,最迟在次年年底完成补充林地任务。市级林地定额不足时,积极向省级申请追加定额。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实施草地审批,简化审批流程,采取多个项目集中评审,提升效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0.单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经企业申请,在满足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前提下,可按需分期(分区分幢或分层)进行单体工程质量、消防及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企业可办理单体工程竣工备案及不动产证。(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1.坚持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为牵引,多措并举探索开展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增值化改革工作,大幅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持续增强企业满意度、获得感。(市发改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

(十五)优化营商环境。

32.严肃执法,柔性服务,“免罚轻罚”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探索教育减分和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机制,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持续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严宽相济中助推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市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专班、市综合执法局)

33.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推广目录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企业、实施1000万元以上设备更新项目的企业、农业龙头企业、老字号企业不列入D类。(市经信局)

四、附则

(一)对重大产业投资项目或产业转型升级、品质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进行支持,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面上政策。

(二)支持资金坚持绩效优先的原则:

1.本政策视企业亩产效益评价、能耗、环保等情况实施差别化奖励,单个扶持项目奖励(资助)起奖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2.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享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企业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在就高执行的基础上,对争取到的上级资金额按5%叠加奖励,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除外;对同一政策内容递进式的奖项实行补差奖励。

3.除设备投资奖励、研发、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和协会等社会团体外,对企业的财政补助(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我市的地方综合贡献(包括企业享受的一事一议政策,招商协议政策等)。

(三)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如在能耗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减少直至取消奖励(资助)。

(四)鼓励各镇、街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符合本区域特色的传统优势产业政策,突出设备更新、零地技改、产业链协作、延链补链、地下空间开发、临时周转补助、贷款贴息补助等方面。

(五)2024年6月12日至12月31日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的零地技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财政通过预算全额安排给所在镇(街道)。

(六)本《意见》自2024年7月27日起施行,政策试行一年,执行日期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与现有政策《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奖励等3个意见(修订版)的通知》(海政发〔2023〕26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发〔2023〕31号)、《关于印发〈“潮城英才”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委人才办〔2023〕1号)、《关于印发〈海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推介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委人才办〔2024〕1号)、《关于印发〈“潮城英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委人才〔2023〕1号)、《关于印发〈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海人社〔2023〕70号)、《关于印发〈海宁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海人社〔2023〕79号)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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